罪犯王孔田减刑一案
罪犯王孔田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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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8-29 11:36:4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北监狱减(死)第12号

 

  罪犯王孔田,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1)湘12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孔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孔田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7日作出(2021)湘刑终3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5月17日起至2024年5月16日止,2022年5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孔田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05月16日表扬4次,并余123.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案于2024年6月19日至25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孔田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7月17日

附:罪犯王孔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