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唐顺生减刑一案
罪犯唐顺生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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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8-29 11:38:38 打印 字号: | |

      

2024年雁南监狱减(死)字第5号

 

罪犯唐顺生,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住湖南省祁阳县下马渡镇大茅坪村9组。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2019)湘04刑初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顺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所有财产。被告人唐顺生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2021)湘刑终1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并核准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4刑初64号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唐顺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所有财产的刑事裁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6月28日起至2023年6月27日止,2024年4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顺生,于2024年4月17日投入雁南监狱四监区服刑,4月18日作为新入监罪犯分入七监区服刑改造,由于该犯死缓考验期未在监狱服刑,根据祁东县看守所出具的羁押期间现实表现情况,该犯无故意犯罪行为,监区认为罪犯唐顺生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顺生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年6月12日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