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唐小林减刑一案
罪犯唐小林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8-29 11:39:38 打印 字号: | |

      

2024年雁南监狱减(死)字第6号

 

罪犯唐小林,男,199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双牌县人,住湖南省双牌县理家坪乡零田洞村委会。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湘11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小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已付清)。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湘刑终37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1刑初1号对上诉人唐小林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4月25日起至2024年4月24日止,2022年6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小林自2022年6月入监以来,综合改造表现一般,2023年10月31日因生产琐事与罪犯令狐世龙发生争执并动手打罪犯令狐世龙,扣监管改造分5分;2024年3月8日,罪犯唐小林因生产琐事对罪犯马国安进行推拉,扣监管改造分2分,但经教育后能较好的遵守监纪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03月表扬3次,并余590.5分。原判财产刑: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已付清)。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小林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年6月12日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