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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生前与他人欠下的债务 需要继承人来偿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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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宏圣  发布时间:2024-09-05 08:54:26 打印 字号: | |

湖南法院网讯  丈夫突然去世,留下一张与他人合签的欠条,被蒙在鼓里的妻子与儿子是否有义务偿还该笔欠款?日前,桃源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继承人权益受损,实现了多方共赢。

2019年6月,李某、杨某共同出具借条一张,向梅某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二分、借期一年,李某、杨某在借条上签名并捺印。当日,梅某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李某账户转款50000元。2020年6月,李某在借条上填写“双方协商延期一年”,李某、杨某再次在借条上签名。2019年7月至今,杨某已累计向梅某偿还利息19000元。

李某于2021年2月死亡。余某系李某之妻,李某小系李某之子。李某身故时无遗产可供继承。李某与李某丙系兄弟关系,李某丙在李某身故后替李某偿还了部分债务。

梅某认为余某、李某小系李某的法定继承人,负有清偿义务,杨某系共同借款人亦应承担责任,李某丙系遗产管理人应为共同被告,遂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余某、李某小、李某丙、杨某诉至桃源法院,要求4人共同偿还欠款50000元。

余某、李某小辩称李某无遗产可供继承,李某与杨某疑似存在不正当关系,该笔债务系李某与杨某的共同借款用于李某与杨某的共同支出,并非李某的家庭债务。李某丙辩称不是遗产管理人,系出于道义代替还款。

法官经审理认为,在李某身故后,梅某追索李某身前债务,起诉李某的继承人的前提是李某有遗产可供继承。现有李某无遗产可供继承,故余某、李某小在本案中不承担清偿义务。李某丙并非由继承人推选或由相关机构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李某丙自愿代替李某甲偿还债务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对李某甲遗产的管理行为,亦不能认定李某丙在本案中应当承担清偿义务。

综合考虑杨某两次在借条上签名并多次向梅某还款的事实,梅某亦在庭审中陈述该借款系杨某与李某共同借款,杨某与李某为共同借款人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杨某负有清偿全部借款本息的义务。遂判决杨某清偿梅某借款本息,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自然人死亡,其生前合法的债权债务不会随之消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去世后,债权债务可由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可以选择是否接受继承,如果继承则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而非无限清偿责任,若放弃继承权则不继承债务。当然,继承人自愿偿还的,属于权利自治范畴,法律对此不进行干预。同时,依据“共债共签”原则,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追认,夫或妻单方在另一方不知情情况下与他人共同确认的债务依法认定为个人债务,而非家庭共同债务。

 


 

来源:桃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以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