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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体育课自由活动期间意外受伤,学校是否需要担责?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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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球 刘琪  发布时间:2024-09-05 09:10:48 打印 字号: | |

湖南法院网讯  寄宿制9岁小学生在上午11时上体育课自由活动期间,玩“跳墩子”时被裙子绊倒,不慎摔伤导致左手肘受伤,直至晚上18时生活老师给其洗澡时发现异常后送医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家长认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遂诉至法院,主张学校赔偿各项损失近11万余元。学校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的一起因小学生在校意外受伤引发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桂阳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代被告某学校赔偿原告彭某各项费用共计29759元,驳回了原告彭某得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彭某是被告某学校寄宿制二年级学生,2019年7月2日上午11时许,原告彭某在体育课快下课,体育老师让学生自由活动期间,原告和另一同学在操场边约其半人高的墩子旁玩,原告从墩子往下跳到地面上,因当时身着裙子,下跳过程中不慎被裙子绊倒,摔到地面时左手肘撑地,导致了左手肘受伤。

原告受伤后未主动向老师进行报告,班主任及任课老师在事故发生后也未发现原告有异常情形,原告晚上没有去食堂吃晚餐,直至晚上约6时许,负责就寝的生活老师给原告洗澡时,才发现原告手臂红肿,经询问得知了原告摔伤的事情。随后,学校给原告的父亲打电话,告知原告摔伤的事情,要家长送去医院治疗。经鉴定,原告彭某此次受伤造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919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教育机构责任纠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彭某是被告某学校寄宿制二年级学生,事故发生时9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在体育课自由活动期间自行从操场旁的墩子上跳下,不慎被裙子绊住摔倒在地,造成左手肘受伤,且在受伤后也未主动向老师进行报告,故本次事故的发生是原告在玩耍的过程中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某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在其学校学习、生活期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在体育课的自由活动期间疏于管理,未尽到有效保护和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受到损害存在一定过错,应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具体案情,本院酌定原告承担70%责任,被告某学校承担30%的责任。因被告某学校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桂阳支公司处投保了校方责任险,故被告某保险公司桂阳支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代被告某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校园体育是我国体育事业的重要构成部分,是培养青少年强健体魄、健康心理和坚毅品质的重要阵地。学校应当在加强学生体育锻炼的同时,注意运动期间及自由活动期间的风险防范,建立全面的风险防范计划,强化教职工及学生的安全培训,并定期更新防范策略,努力消除安全隐患,更好地履行在体育教育中的责任,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安全。

 

来源:桂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以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