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聚焦
《人民法院报 》:“变更保全让我公司走出了经营困境”
湖南三名被告人因职务侵占罪获刑罚
分享到:
作者:李果,文天骄,杜炫乐  发布时间:2024-09-05 09:48:38 打印 字号: | |


图为2023年8月3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陈汉(右二)凌晨带队开展强制执行行动。 文天骄 摄


  “我们是台湾引进来的餐饮连锁品牌,这是我们的总部大楼,如进行拍卖处置,将损害公司信誉,企业发展难以为继……”近日,某知名餐饮公司负责人找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陈汉,诉说企业面临的困境。

  原告某集团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心区法院依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对该房地产公司名下50余套房产予以查封,判决生效后,该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上述被天心区法院查封的50余套房产已被出租给某餐饮公司作为其总部大楼,该餐饮公司与本案被执行人系同一法定代表人,其联系法院反映了企业经营困境,并向法院提供与原告申请保全金额价值相当的其他40余套房产为担保,申请财产置换。

  如果解封,一旦财产抵押或转移,申请执行人利益可能得不到保障。收到申请后,陈汉犯起了难。一面是该餐饮公司的经营需求,一面是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保障,如何权衡,令陈汉左右为难。

  “企业生存发展不容易,盲目查封冻结财产反而会让双方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不如试试置换担保方案,或许可以达成双赢的效果。”想到这儿,陈汉立刻组成合议庭进行讨论,并仔细分析研判,反复核查该房地产公司提供的置换申请,确认提供的置换房产均处于未售状态,无抵押、查封情况,且评估价格高于案件原查封冻结保全金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应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在不影响执行效率和效果的前提下,被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先执行某项财产的,应当准许。

  在该案中,被执行人公司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变更保全标的方案符合法定程序,因此陈汉立即作出变更保全措施裁定,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及时解除对上述50余套房产的查封,变更了保全措施。

  “感谢天心区法院,更感谢陈汉法官,帮我公司解除了相应的冻结,使我公司免陷于财产保全带来的经营困境。通过这个案件,我公司深刻感受到了天心区优良的司法营商环境,我公司庆幸选择在天心区投资发展!”在保全措施完成变更后,该餐饮公司负责人向陈汉发来感谢短信。

  目前,该案已启动对置换后新查封房产的评估拍卖程序。

  “我们在日常的执行工作中,类似的置换保全还有很多,如房地产企业在建、在售房产被查封的,为了便于其销售房屋、回笼资金、救活企业,我们释放一批、查封一批,保持动态平衡,避免‘一棍子打死’式的整体概括查封,努力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寻求最大公约数,力争做到在依法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又兼顾被申请人发展利益,努力服务保障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陈汉如是说。

  在涉企执行案件中,陈汉坚持严格依法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并重,依法灵活使用执行措施,助力危困企业渡过经营“寒冬”。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结合点和切入点。在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路上,陈汉时刻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以“止于至善”为目标,审慎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为营造公平公正、便捷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以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