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常德某餐饮店长期出售招牌菜“樟某港辣椒”,湖南某辣椒产业协会发现相关情况后立即收集证据,将该餐饮店起诉至津市市人民法院。
据悉,樟某港辣椒是湖南省岳阳市某镇的特产,因历史悠久、特定生产方式和其独特的口感而闻名,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被誉为“辣椒界的爱马仕”。某辣椒产业协会申请并注册成了“某港辣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标权利人,经其调查发现,常德市有餐饮店侵犯该辣椒产业协会享有的“某港辣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以“樟某港辣椒”作为餐馆招牌菜进行出售,其相关侵权行为已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该辣椒产业协会遂因其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一种特殊的商业标识,通常采用“地理名称+产品通用名称”的方式表达。该辣椒产业协会注册的“樟某港辣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仍在有效期限内,消费者看到餐馆将“樟某港辣椒”作为菜名使用时,容易联想到该辣椒来源于樟某港,易造成消费者对该辣椒的口感、辣度等品质的误解,这正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发挥的作用,此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某辣椒协会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法官提醒:经营者在菜名使用方式上,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采用“地理名称+产品通用名称”的完整表达以及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