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公民在行业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货款结算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判决侵权行为人肖某就其不当言论在行业微信群中赔礼道歉,并赔偿被侵权人精神损失2000元。
原告林某与被告肖某系买卖小龙虾的同行。两人通过水产微信群认识,林某多次向肖某购买小龙虾。某日,双方进行货款结算并约定还款时间,但因难以协商一致,爆发言语冲突。
之后,肖某在两人共同群聊,微信群名为“XX水产品担保平台”(群成员359人)中发表“林某是骗子”之类的言论,并附上两人部分微信聊天记录。同时,两人在名为“XX龙虾买卖加盟群”的微信群(群成员368人)就还款事宜发生言语冲突。此外,肖某还在朋友圈及抖音平台,发布损毁林某名誉的动态。
林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临湘法院,要求肖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支付精神损失费。庭审中,肖某承认自己一气之下发表了不当言论,并认识到错误,愿意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肖某将不当言论发至有众多同行及潜在客户的两个微信群,其主观过错明显。从微信群的成员组成及网络信息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等特点来看,案涉言论容易引发对林某个人诚信的猜测和误解,损害其他同行及潜在客户对其的信赖,对林某产生负面认识并造成对其社会评价降低,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林某名誉权的侵犯。关于林某精神损失的诉求,鉴于被告认错态度较好,且双方之前系合作伙伴关系,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内容与造成的影响、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认定由被告肖某赔偿林某2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肖某在案涉微信群向林某赔礼道歉,并向本人赔礼道歉;删除朋友圈、抖音中的不正当言论;判决生效五日内赔付林某精神损失费2000元。
【法官说法】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无论是在现实生活还是网络空间,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行业微信群作为具有一定公共属性的交流平台,更不能成为不当言论的“滋生地”。侵权者也必将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轻则面临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重则可能触犯刑法,承担更为严重的刑事责任。
在日常的交往和商业活动中,当出现纠纷和矛盾时,双方应当保持理性和克制,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合法途径来解决问题。只有每个人都对自己的言论负责,我们才能共同营造一个文明、和谐、法治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