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赤山监狱减(无)第21号
罪犯侯建炳,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桃源县人,住湖南省桃源县沙坪镇万寿宫居委会。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因犯运输毒品罪,2009年10月2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12月27日因假释释放,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12月27日至2020年2月3日。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作出(2019)湘07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建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假释,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系主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9年9月23日起,2019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截至2023年12月累计考核记9个表扬余393分;2022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分监区于2024年3月22日启动该犯减刑,达到法定条件后延长间隔时间5个月呈报。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侯建炳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7月24日
附:罪犯侯建炳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