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赤山监狱减(无)第11号
罪犯贾维,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益阳市人,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乌嘴乡白沫村。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2月被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12)长中刑一初字第00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贾维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长中刑一重初字第000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贾维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作出(2015)刑一复字89366485号刑事裁定:不核准原判,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作出(2017)湘刑终4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8年3月21日起,2018年5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0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83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手套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8表扬余558.1分。分监区于2024年3月25日启动,达到法定间隔期后延长5个月呈报。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贾维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7月22日
附:罪犯贾维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