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江世清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9-13 10:21:2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赤山监狱减(死)第5号

 

  罪犯江世清,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津市市人,住湖南省津市市城东社区居委会6组。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2021)湘07刑初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江世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江世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新珍、聂新悌、邓珊珊经济损失人民币39561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2021)湘刑核8124666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2024年2月20日止,2022年2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江世清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工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 3个表扬余49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世清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20日

附:罪犯江世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