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蒋占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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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9-13 10:22:0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赤山监狱减(无)第5号

 

  罪犯蒋占军,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五峰铺镇沙田村。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10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9)湘06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占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蒋占军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2020)湘刑终1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主犯。刑期自2020年8月26日起,2020年10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评优2次:2021年度优秀生产能手,2022年度优秀生产能手。截止2023年12月表扬7次,并余200分。分监区于2024年4月2日启动,达到法定间隔期后延长1年6个月呈报。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占军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7月22日

附:罪犯蒋占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