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赤山监狱减(死)第1号
罪犯阮明主,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桃源县人,住湖南省桃源县桃花源镇五柳湖村青山八组。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2021)湘07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阮明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阮明主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41178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2021)湘刑核2529494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7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阮明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4月13日起至2024年4月12日止,2022年4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阮明主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表扬3个,并余51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阮明主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25日
附:罪犯阮明主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