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赤山监狱减(无)第1号
罪犯孙昌军,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良心堡镇黄泥岗村。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湘06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昌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湘刑终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8月18日起,2020年8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因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湘0611刑初1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昌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孙昌军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因高位截瘫不能参加正常劳动,仅能够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截至2023年12月份累积考核分6个表扬余567分,考核期内扣分1次:2021年6月13日因自伤自残扣考核分30分。分监区于2024年2月16日启动,达到法定间隔时间后延长5个月启动。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昌军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7月25日
附:罪犯孙昌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