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汪德洋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9-13 10:24:0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赤山监狱减(无)第2号

 

  罪犯汪德洋,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永顺县人,住湖南省永顺县芙蓉镇发树村。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8月11日被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三千元。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作出(2016)湘31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汪德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汪德洋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17)湘刑终33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汪德洋的上诉,对上诉人汪德洋维持并核准原判。主犯。刑期自2018年1月16日起,2018年2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1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51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汪德洋,能认罪悔罪,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监狱民警耐心教育后,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扣分3次:2020年4月未按规定佩戴口罩扣30分,2021年3月在食堂吸烟扣100分并集训教育90天,2022年5月未完成劳动任务,仅完成劳动定额的70%以下扣5分。截止2023年12月表扬8次,并余513分。分监区于2024年3月15日启动该犯减刑,达到法定间隔期后延长8个月呈报。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德洋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7月25日

附:罪犯汪德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