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淑亮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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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9-13 10:25:3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赤山监狱减(死)第6号

 

  罪犯王淑亮,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白沙镇金招村第二村民小组。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湘04刑初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淑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淑亮、王淑飞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开姣、杨文、杨洹、朱明英经济损失人民币38781.49元。被告人王淑亮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湘刑终2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2月24日起至2024年2月23日止,2022年5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淑亮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工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 3个表扬余43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淑亮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20日

附:罪犯王淑亮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