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肖大同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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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9-13 10:26:0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赤山监狱减(无)第4号

 

  罪犯肖大同,男,198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大专,湖南省洞口县人,住湖南省洞口县洞口镇文昌街黄家寨边街3号。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因犯挪用资金罪,2010年11月24日被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作出(2019)湘01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大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肖大同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9)湘刑终4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恶势力团伙首要分子、主犯。刑期自2020年3月16日起,2020年5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违规1次:2023年7月15日不能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扣1分;截止2023年12月表扬8次,并余220分。分监区于2024年4月2日启动,达到法定间隔期后延长11个月呈报.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大同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7月25日

附:罪犯肖大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