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赤山监狱减(无)第18号
罪犯许小军,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衡东县人,住湖南省衡东县石滩乡活头村6组28号。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益法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小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许小军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3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许小军的原判决;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许小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15年9月11日起,2015年12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4月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2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许小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工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截至2023年12月累计 14个表扬余543.5分。考核期内扣分3次,评优1次:2017年10月行为养成差扣10分,2018年1月行为养成差扣20分,2月劳动改造扣4分,5月违反作息规定扣10分,2020年度生产能手;分监区于2024年3月1日启动,达到法定间隔期后延长2年11个月呈报。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小军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7月24日
附:罪犯许小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