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德山监狱减(死)第10号
罪犯蒋玉强,男,199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安化县人,住湖南省安化县仙溪镇山口村田溪第四村民组118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19)湘09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玉强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2021)湘刑终24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蒋玉强以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撤销对被告人蒋玉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2月11日起至2024年2月10日止,2023年8月3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蒋玉强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针车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13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4年1月共获表扬0次,并余409.7分。截止2024年2月10日,该犯无重新故意又犯罪行为。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玉强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7月25日
附:罪犯蒋玉强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