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德山监狱减(死)第11号
罪犯刘伟,男,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桃江县人,住湖南省桃江县灰山港镇滩口上村搂子屋村民组。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2021)湘09刑初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8781元(已赔付)。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湘刑终4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9刑初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湘刑核10722881号刑事裁定,核准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9刑初19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3月4日起至2024年3月3日止,2022年5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伟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针车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07月至2024年1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58次获奖励分;2022年7月至2023年10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15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4年2月共获表扬3次,并余460.1分。截至2024年3月3日,该犯无重新故意又犯罪行为。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伟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7月25日
附:罪犯刘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