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15号
罪犯龚兴全,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住湖南省龙山县白羊乡浦家河村3组。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州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兴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4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8年6月7日,2016年6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2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2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2月3日送达。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龚兴全自2019年以来,能认罪悔罪,较为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大部分时间能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为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1月表扬12次,并余25分。扣分情形:2019年1月不按规定佩戴帽子扣20分;2019年9月劳动扣10分;2019年11月劳动扣10分,2020年10月与他犯打架扣100分。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履行10000元,共履行10000元,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9日出具的(2021)湘31执84号裁定书,终结(2021)湘31执84号案件的执行,月均消费435.6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2020年10月扣100分已按规定,顺延考核期3个月,该犯2020年10月至2023年11月无重大违规扣分,该犯截止2023年11月无期徒刑已执行4年10个月,应认定为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兴全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