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龚兴全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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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9-13 10:28:19 打印 字号: | |

      

        2024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15

 

  罪犯龚兴全,男,19721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住湖南省龙山县白羊乡浦家河村3组。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910日作出(2015)州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兴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414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4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668日起20186720166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12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2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23日送达。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龚兴全自2019以来,能认罪悔罪,较为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大部分时间能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为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11月表扬12次,并余25。扣分情形:20191月不按规定佩戴帽子扣20分;20199月劳动扣10分;201911月劳动扣10分,202010月与他犯打架扣100分。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履行10000元,共履行10000元,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729日出具的(2021)湘3184号裁定书,终结(2021)湘3184号案件的执行,月均消费435.6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202010月扣100分已按规定,顺延考核期3个月,该犯202010月至202311月无重大违规扣分,该犯截止202311月无期徒刑已执行410个月,应认定为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兴全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3月22日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