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4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2 1号
罪犯何发良,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白芒铺乡彭家村8组。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湘
11刑初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发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何发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湘刑终349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何发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截止本批次呈报减刑已缴纳4000元)。刑期自
2018年1月31日起,2018年2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0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84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发良自2020年获得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2022年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23年11月表扬9次,并余595.5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无扣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
核期一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发良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3月8日
附:罪犯何发良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