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发良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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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9-13 10:28:57 打印 字号: | |


20 24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2 1

 

罪犯何发良,男,19867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白芒铺乡彭家村8组。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湘

11刑初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发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何发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25日作(2017)湘刑终349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何发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截止本批次呈报减刑已缴纳4000元)。刑期自

2018年1月31日起,2018年2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10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84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发良自2020年获得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2022年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23年11月表扬9次,并余595.5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无扣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


 

核期一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发良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3月8日

 

 

 

 

 

 

 

 

 

 

 

 

 

 

 

 

 

 

附:罪犯何发良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