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晓冬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9-13 10:29:40 打印 字号: | |


20 24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1 3

 

罪犯李晓冬,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黄白路165号6栋

110户。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1988827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2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衡阳市原城北区(现为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118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515日作出(2011)衡中法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晓冬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截止本批次呈报减刑时已缴纳人民币11000元)。被告人李晓冬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95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295日起,2012

12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12月2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92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晓冬在2014年获得减刑之后,放松自身改造,曾出现违规行为。2017年6月,因使用通讯工具被扣900分,禁闭处分,


 

并严管教育。经教育,自201710月起,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截止2023年11月累计表扬12次, 并余182.4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监管改造扣分累3次共903分,劳动改造扣分累计5次共65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五年九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晓冬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3月8日

 

 

 

 

 

 

 

附:罪犯李晓冬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