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党昌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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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9-13 10:31:17 打印 字号: | |


20 24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2 2

 

罪犯王党昌,男,196312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营江乡白地头村6组。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湘

11刑初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党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200000元(截止本批次呈报减刑已缴纳600元)。被告人王党昌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

18日作出(2017)湘刑终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11日起,2019年5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党昌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11月累计表扬10次,并余120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监管改造扣分累计1次共2分,教育和文化改造扣分累计3次共130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一年六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党昌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3月8日

 

 

 

 

 

 

 

 

 

 

 

 

 

 

 

 

 

 

 

 

 

 

附:罪犯王党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