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良胜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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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9-13 10:32:25 打印 字号: | |


2024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1 1

 

罪犯赵良胜,男,19792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滑县人,住河南省滑县白道口镇李村132号。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2020)湘

04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良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截止本批次呈报减刑时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赵良胜不服, 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 0 2 0 7 2 2 日作出

(2020)湘刑终1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

2020年8月21日起,2020年8月2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良胜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截止2023年11月累计表扬7次,并余488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无扣分。2021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三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良胜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3月8日

 

 

 

 

 

 

 

 

 

 

 

 

 

 

 

 

 

 

 

 

 

 

 

 

 

附:罪犯赵良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