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北监狱减(无)第27号
罪犯曹华文,男,200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临武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9)湘01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华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曹华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2019)湘刑终4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8月6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湘刑监22号再审决定书,对被告人曹华文犯故意杀人罪一案进行再审,于2022年7月8日在湖南省雁北监狱开庭审理。2022年8月2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刑再7号刑事判决:一、维持本院(2019)湘刑终474号刑事裁定和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刑初41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曹华文定罪的判决;二、撤销本院(2019)湘刑终474号刑事裁定和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刑初41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曹华文的量刑判决;三、原审被告人曹华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曹华文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周期内有一次违规:2023年8月4日,该犯争执推拉同犯胡勇扣2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7次,并余171.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2020年8月6日交付执行至本次分监区2024年1月15日报请时已执行3年5个月,符合起始时间规定。本案于2024年4月3日至4月10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华文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7月23日
附:罪犯曹华文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