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曾祥秋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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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9-13 10:54:5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北监狱减(无)第15号

 

  罪犯曾祥秋,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湘06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祥秋犯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八万元。本人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湘刑终395号刑事判决:一驳回上诉人周志立、曾祥秋的上诉。维持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刑初5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周志立和其他原审被告人的判决及对上诉人曾祥秋犯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二、撤销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刑初5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曾祥秋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及决定执行刑罚部分的判决。三、上诉人曾祥秋犯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10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曾祥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周期内有二次违规:1、2018年10月劳动任务未完成扣30分;2、2023年4月3日在车间罪犯曾祥秋不服从干警指挥,影响干警执法扣5分;无严重违规行为;截止2023年11月表扬11次,并余289.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2017年10月13日交付执行至本次分监区2024年1月8日报请时已执行6年2个月,符合起始时间规定。本案于2024年4月3日至4月10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0日作出(2023)湘06执411号结案通知书: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祥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产共计300.87元至国库。此外,经本院线上及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曾祥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公积金、对外投资、有价证券、保险及理财产品等财产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已按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依法执行完毕。通知如下:本院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刑终395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曾祥秋没收财产一案,已按执行标的和要求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结案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隐匿、转移等情形的,重新立案执行。财产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履行3000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祥秋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7月23日

附:罪犯曾祥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