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乐荣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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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9-13 10:55:4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北监狱减(无)第41号

 

  罪犯陈乐荣,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7)湘06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乐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未发生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湘刑核2424855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2017年8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2月2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11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乐荣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周期内有二次违规:1、2021年12月罪犯陈乐荣等人参加2021年雁北监狱服刑罪犯思想教育年终统考不及格,扣10分,2、2023年7月22日晚上,罪犯陈乐荣个人内务卫生不合格,晚上不参加集训,且干警去叫的时候顶撞干警扣5分,无严重违规行为。截止2023年11月表扬9次,并余30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于2020年2月27日被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签收送达至本次分监区2024年1月9日提请时已间隔3年10个月,且在死缓考验期内无重大违规行为,未受到严管、警告等严重处分,符合间隔期规定,本案于2024年4月3至4月10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该犯患有精神分裂症,2023年经监狱评定为病犯。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乐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7月23日

附:罪犯陈乐荣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