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有任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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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9-13 10:56:1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北监狱减(无)第42号

 

  罪犯陈有任,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道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2016)湘01刑初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有任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有任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湘刑终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7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有任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69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2020年7月28日交付执行至本次分监区2024年1月15日报请时已执行3年5个月,符合起始时间规定。本案于2024年4月3日至4月10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2021年11月4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1执96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16)湘01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中没收阳顺、符新华、蒋团团、杨京芳、陈红苟、陈有任、容晓庆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裁定终结后,发现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藏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本次履行财产刑5000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有任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7月23日

附:罪犯陈有任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