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邓刚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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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9-13 10:56:4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北监狱减(无)第31号

 

  罪犯邓刚,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武胜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160克,云AX3338C一汽佳星微型汽车、渝A37A39东风日产越野车各1辆、手机7部依法没收。车辆上缴国库。被告人邓刚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2015年5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7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云刑更82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3年9月25日因呈报期间打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湘刑更525号决定书,准许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北监狱撤回对罪犯邓刚的建议减刑建议。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刚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周期内有三次违规:1.2019年1月卫生不合格教育改造扣10分,2.2022年6月20日该犯争执推拉同犯王磊扣2分.3.2023年9月13日,该犯动手打同犯曾潇潇,情节轻微,扣5分,无严重违规行为;截止2023年11月表扬14次,并余381.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于2017年7月11日被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于2017年8月11日签收送达至本次分监区2024年1月15日提请时已间隔6年5个月,且在死缓考验期内无重大违规行为,未受到严管、警告等严重处分,符合间隔期规定,本案于2024年4月3日至4月10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2023年7月4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函件说明:罪犯邓刚贩卖毒品案,该犯罪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进行了调卷核实,未履行(2014)西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书的财产性判项、未发现存在:(1)拒不交代赃款、赃物的去向;(2)隐瞒、藏匿、转移财产;(3)有可供履行的财产拒不履行的三种情形。本次履行财产刑5000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7月23日

附:罪犯邓刚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