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段自平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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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9-13 10:57:1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北监狱减(无)第34号

 

  罪犯段自平,曾用名段白平,男,199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株洲市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日作出(2017)湘02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段自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段自平及其他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2日作出(2018)湘刑终144号刑事判决,驳回段自平的上诉,对上诉人段自平维持原判。2019年6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段自平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周期内有五次违规:2019年10月25日罪犯段自平帮助同犯高翔私藏香烟,包庇、掩护其吸烟 扣 300分并警告处分; 2021年3月13日,罪犯段自平在车间先动手打罪犯易科,对罪犯段自平扣50分; 2021年5月29日,罪犯段自平过中门随地吐痰扣10分; 2021年8月30日,罪犯段自平和罪犯张海刚在生产现场开玩笑引起打架,各扣30分;2022年10月31日罪犯段自平辅助生产岗位罪犯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当日劳动任务、不认真履行职责扣1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7次,并余47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于2019年6月20日收押执行至本次分监区提请时已执行4年6个月,符合起始时间规定,该犯于2019年10月受到警告处分,已延长其起始时间六个月以上。本案于2024年4月3日至4月10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2020年12月22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2执325号之一号执行裁定: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2月21日,本院已执行到位13108.11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各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要处置不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履行财产刑3000元。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自平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7月23日

附:罪犯段自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