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耿松领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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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9-13 10:57:5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北监狱减(无)第37号

 

  罪犯耿松领,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西华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6)湘02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耿松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耿松领等5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6946元。被告人耿松领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2017)湘刑终第25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耿松领及其他同案上诉人的上诉,对被告人耿松领维持并核准原判,改变上诉人陶林的判决。2017年11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5月2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33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耿松领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但本考核周期内有六次违规:2019年12月份未完成劳动任务扣 10 分;2021年3月6日在车间睡觉扣10分;2021年3月13日,罪犯罗先来、耿松领衣着不整 扣 20分;2021年7月8日,罪犯耿松领队列中不听从警察口令,拒绝遵守监规纪律,对抗管教,经警察批评教育,能够认识到自身错误,对自身行为作出公开检讨扣 30分;2021年8月16日罪犯耿松领集合收工过中门时着装不整且态度恶劣扣 30分;2022年7月该犯推搡罪犯刘光祥扣5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9次,并余25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于2020年5月21日被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签收送达至本次分监区2024年1月15日提请时已间隔3年7个月,2018年10月14该犯在司法厅督查时,态度恶劣、不配合督察人员的询问,2018年10月30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决定对该犯扣300分,并警告处分(死缓考验期内)。根据湘高法发(2024)10号文件第一款的规定,已延长该犯减刑间隔期6个月以上,本案于2024年4月3日至4月10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2017)湘02执162号结案通知书:本院执行的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三组申请李国会、耿松领等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经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 。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耿松领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7月23日

附:罪犯耿松领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