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忠伟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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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9-13 10:58:4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北监狱减(无)第11号

 

  罪犯黄忠伟,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2002年7月1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湘02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忠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未发生上诉、抗诉。2020年1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忠伟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本考核周期内有十一次违规:1、2020年7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0分;2、、2021年4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0分;3、2021年5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0分4、2021年6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0分,5、2021年7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0分,6、2021年5月2日罪犯黄忠伟用烫台砸海雄扣100分;7、2021年8月4日罪犯黄忠伟打架扣50分;8、2021年12月30日思想考试教育不合格扣10分;9、2022年2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分;10、2022年3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分;11、2022年6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5分, 有一次严重违规;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41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2020年1月17日交付执行至本次分监区2024年1月8日报请时已执行3年11个月;该犯2021年5月2日用烫台砸海雄扣100分(严重违规),根据湘高法(2024)10号文件第9条之规定,已延长起始时间3个月以上,符合起始时间规定。本案于2024年4月3日至4月10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忠伟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7月23日

附:罪犯黄忠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