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北监狱减(无)第2号
罪犯彭春元,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南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衡中法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彭春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彭春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21948元。已赔偿20000元,余额1948元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彭春元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5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2015年11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2月2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3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春元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周期内有四次违规:1、2020年2月29日不听从警察指挥,对抗管教,影响警察正常执法的扣50分;2、2022年4月19日,该犯打罪犯欧阳小勇,情节轻微的 扣5分;3、 2022年9月29日,罪犯彭春元用夹布的铁夹子袭击罪犯易皓宇头部,情节较重扣100分,并于2020年9月29日至12月28日被严管;4、2023年6月23日早上该犯在生产车间随意走动扣1分; 截止2023年11月表扬12次,并余508.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于2018年2月26日被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签收送达至本次分监区2024年1月9日提请时已间隔5年10个月,且在死缓考验期内无重大违规行为,未受到严管、警告等严重处分,但该犯因违规于2022年9月29日至12月28日被严管并警告处分,根据湘高法(2024)10号文件第9条之规定,已延长间隔时间6个月以上,符合间隔期规定,本案于2024年4月3日至4月10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民赔21948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春元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7月23日
附:罪犯彭春元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