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星星减刑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09-13 11:11:3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北监狱减(无)第10号

 

  罪犯朱星星,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2008年12月2日因犯抢夺罪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2009年1月10日刑满释放。2009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2011年8月30日因抢劫罪、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湘06刑初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星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未发生上诉、抗诉。2020年7月24日交付执行。另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在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初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予以处理。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星星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周期内有二次违规:1、2021年4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0分;2、2022年10月6日罪犯朱星星在车间推搡唐雪辉扣2分,无严重违规行为;截止2023年11月表扬7次,并余13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2020年7月24日交付执行至本次分监区2024年1月8日报请时已执行3年5个月,符合起始时间规定。本案于2024年4月3日至4月10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2日作出(2023)湘06执651号结案通知书:截止本通知作出之日止,本案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为0元。本院认为,判决没收全部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藏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重新立案执行。通知如下:本院依据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初第36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2023)湘06执651号被执行人朱星星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2023年8月2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进普出具谅解书,因朱星星的父母在经济条件十分困难的情况对我们家属给予了适当补偿,现出具谅解书。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未成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星星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7月23日

附:罪犯朱星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