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明知朋友借钱参与赌博,还向其提供借款,小心钱款“有去无回”!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合同无效。
彭某与单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单某因打牌向彭某借款,彭某出借30000元给单某,后又找其他人出借45000元给单某。单某为此向彭某出具《借条》,载明其向彭某借款75000元,并约定2024年2月1日一次性归还,同时还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借条出具后,单某仅归还5000元。彭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单某偿还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彭某明知单某为了参与赌博,在赌博现场向单某提供借款,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系非法的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之请求,不予支持。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彭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在出借钱款时,一定要考虑对方借钱的目的,是否有偿还能力等情形。若明知对方借款用于违法行为仍出借,不仅合同无效,甚至本金都难以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