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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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10-10 15:55:2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德山监狱减(无)第21号

 

  罪犯李军,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寿星街社区二责任区草墙湾巷40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系累犯。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3日作出(2011)长中刑一初字第00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84 524元。被告人李军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68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李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被告人李军限制减刑。刑期自2012年12月13日起,2013年2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23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军自2015年获得减刑以来,表现不够稳定,2015年1月至2015年5月先后5次获季度劳动竞赛、全年安全无事故、晚值班等奖励分后,放松自身改造,曾出现违规行为,2015年11月8日违反规定抽烟、11月24日殴打同犯受到扣考核分的处罚,间隔期已相应延长。经教育,自2015年12月起,该犯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花样机操作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至2022年连续七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6年三季度至2021年二季度参加监狱组织的劳动竞赛先后3次获三等奖;2017年1月至2024年1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119次获奖励分;2017年4月至2024年1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68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4年1月共获表扬18次,并余601分。该犯原判民事赔偿人民币584 524元,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0日作出(2023)湘01执290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11)长中刑一初字第00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附带民事部分的执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军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8月12日

附:罪犯李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