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元生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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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10-10 15:56:0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德山监狱减(无)第43号

 

  罪犯李元生,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永顺县人,住湖南省永顺县颗砂乡年丰村五组。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有前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9日作出(2005)佛刑一初字第1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向国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6 349.31元。被告人向国庆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8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2月1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98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1年4月13日经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常刑执字第81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3年6月14日经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刑执字第157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5年10月30日经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常刑执字第304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因发现罪犯向国庆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隐瞒犯罪前科,导致原判认定其身份错误,且未认定为累犯,应予纠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8)粤刑再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李元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6 349.31元。刑期自2020年2月14日起,2020年2月1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6月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湘刑更207号刑事裁定不予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元生自2021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线长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1年被评为生产技术能手;2021年二季度参加监狱组织的劳动竞赛获一等奖;2020年10月至2023年7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67次获奖励分,并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39次获奖励分;2020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截至2023年7月共获表扬7次,并余40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元生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对原实际执行刑期一并扣减。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1日

附:罪犯李元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