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德山监狱减(无)第6号
罪犯李远明,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住湖南省龙山县洗洛乡青春村2组。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州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远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李远明限制减刑;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8 528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李远明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湘刑终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12日起,2016年5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2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34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远明自2018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针车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至2022年连续五年被评为优秀学员,并连续五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8年4月至2023年10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103次获奖励分,并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57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3年10月共获表扬12次,并余505分。该犯原判民事赔偿人民币48 528元,本次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4 264元。累计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4 264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远明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3月29日
附:罪犯李远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