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德山监狱减(无)第22号
罪犯彭成刚,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凉水井镇湖田冲村湖田冲组19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20)湘08刑初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成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 327.01元。被告人彭成刚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2020)湘刑终1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1月16日起,2020年11月3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成刚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花样机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至2022年连续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1年1月至2024年1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78次获奖励分;2021年6月至2024年1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18次获奖励分;2022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截至2024年1月共获表扬6次,并余469分。该犯考核期内卡内余额610.85元,月均消费86.27元,原判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认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批次未能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成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8月12日
附:罪犯彭成刚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