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德山监狱减(无)第27号
罪犯覃永春,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土家族,文盲,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罗塔坪乡罗塔坪村中街组005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有前科。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张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覃永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 177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一复字第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3年1月25日起,2013年5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46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覃永春在2015年获得减刑以来,表现不够稳定,2015年2月至2015年3月先后2次获季度劳动竞赛、全年安全无事故等奖励分后,放松自身改造,曾出现违规行为。2019年2月23日,监区在晚收工进监舍安检过程中,在该犯身上查获打火机一个受到警告处分。经教育,自2019年2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手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先后四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9年3月至2023年12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98次获奖励分;2019年6月至2023年11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36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4年1月共获表扬14次,并余210.2分。该犯本次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 000元。重大违规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期,且该犯近三年来改造表现较为稳定,提请减刑前三年仅有1次扣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覃永春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8月12日
附:罪犯覃永春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