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许自国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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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10-10 15:59:4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德山监狱减(无)第15号

 

  罪犯许自国,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学坪村委会罗家垅组21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湘12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自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8日作出(2020)湘12民初5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许自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小英经济损失人民币38781.5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20年6月22日起,2020年7月3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许自国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针车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1年上半年参加监狱组织的队列会操比赛获三等奖;2020年9月至2023年10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76次获奖励分;2021年2月至2023年8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26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3年10月共获表扬7次,并余8.1分。该犯本次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 000元,累计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0 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自国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5月07日

附:罪犯许自国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