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郑剑春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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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10-10 16:00:2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德山监狱减(无)第24号

 

  罪犯郑剑春,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建瓯市人,住福建省建瓯市水源乡钱团村布尾27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19)湘01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剑春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郑剑春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湘刑终2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月18日起,2021年1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郑剑春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针车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3月至2024年1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84次获奖励分;2021年5月至2024年1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28次获奖励分;2021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考核截至2024年1月共获表扬6次,并余386分。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500 000元,本次履行罚金人民币3 1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剑春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8月12日

附:罪犯郑剑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