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年德山监狱减(无)第79号
罪犯郑明,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阳市人,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北塔社区居民委员会1组11号附1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有前科。
湖南省怀化市中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2018)湘12刑初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郑明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湘刑终4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15日起,2019年2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郑明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针车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2020年、2021年连续三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9年4月至2022年6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46次获奖励分;2019年6月至2022年6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33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2年6月共获表扬7次,并余241分。该犯本次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5 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明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附:罪犯郑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