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邹敬文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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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10-10 16:01:4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德山监狱减(无)第20号

 

  罪犯邹敬文,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临澧县人,住湖南省临澧县四新岗镇永丰村仁义组。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有前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湘07刑初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敬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 078元。被告人邹敬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2018)湘刑终20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邹敬文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合并原判对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量刑,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8年6月8日起,2018年7月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88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邹敬文自2020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喷胶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0年6月至2024年1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36次获奖励分;2020年7月至2024年1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81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4年1月共获表扬8次,并余205分。该犯原判民事赔偿人民币30 078元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敬文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8月12日

附:罪犯邹敬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