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邓小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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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10-10 16:03:23 打印 字号: | |

2024年怀化监狱减字第36

 

罪犯邓小明,男,1977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北溶乡蛟口村拖网坡组。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1029日作出(2017)12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小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71119日起,20181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系病犯。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小明自2018年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因患精神疾病故不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1月共获得表扬9次,并余99分。奖惩情况:20197月内务卫生差扣10分,10月该犯着装不整扣20分;20202月该犯内务卫生差扣10分,累计33次未完成劳动任务扣230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7月内务卫生差扣10分,10月该犯着装不整扣20分,因患精神疾病,劳动任务完成不稳定,扣分情节均较为轻微。截止20241月该犯无期徒刑已执行6年,应认定为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小明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2024628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