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贵生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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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10-10 16:04:07 打印 字号: | |

              2024年怀化监狱减字第48

  罪犯黄贵生,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洪江市人,住湖南省洪江市江市镇申坳村喇叭坪组257号。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湘12刑初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贵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黄贵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6946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湘刑核84188042号刑事裁定,核准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2刑初19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黄贵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2016年10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3月1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15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贵生自在本次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1月表扬9次,物质奖励1次,并余264分。奖惩情况:7次未完成劳动任务扣劳动改造68分,2018年12月互监组连带责任扣教育改造分150分,已延长间隔期,2019年6月1日抓伤他人扣教育改造50分,2019年2月1日互监组连带责任扣教育改造150分,已延长间隔期,2022年1月28日不能背诵行为规范扣教育和文化改造1分;财产性判项:该犯被判处民赔26946元,2023年12月21日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23)湘12执673号执行裁定书,该犯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月均消费:181.73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贵生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二〇二二十八

附:罪犯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