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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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10-10 16:05:32 打印 字号: | |


 

   

             2024怀化监狱减无字53

 

    罪犯黄军,男,1991年8月28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向家界村。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湘12刑初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740.5元。被告人黄军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2019)湘刑终4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3月12日起,2020年5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从宽情节:无。从严情节: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202438,该犯书写了认罪悔罪书:从思想上认识到所犯罪对社会和家人的危害性,深感悔恨,将通过良好表现争取早日新生,回报社会,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根据罪犯的计分考核台帐证明,该犯自20207月以来于2021年3月互监组连带责任扣150分

(三)认真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根据罪犯的计分考核台帐证明,该犯自20207月以来在劳动改造方面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的情况。期内因完成劳动,获得劳动报酬7785元。

考核情况。截止2024131日,获表扬8次,余241分,本次减刑考核周期截止2024131日间隔36个月。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民赔18740.5元,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罪犯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消费记录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相关规定对罪犯黄军因互监组连带责任扣150分的违规情况,已延长该犯间隔期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军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2024628

 

附:罪犯黄军卷宗材料共1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