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姜双化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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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10-10 16:07:22 打印 字号: | |

              2024年怀化监狱减字第49

    罪犯姜双化,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锦园路锦兴小区。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因抢劫罪于2006年8月30日被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减刑后于2013年1月23日被释放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1日作出(2018)湘12刑初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双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姜双化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9)湘刑终2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19日起,2019年7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从严情形:该犯系累犯且系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姜双化在本次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1月表扬8次,物质奖励1次,并余8分;奖惩情况:5次未完成劳动任务扣劳动改造分50分,2019年11月6日参与打架扣教育改造分300分并予以严管管理;财产性判项: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1日作出(2018)湘12刑初36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姜双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9日作出(2022)湘12执60号执行裁定,认为被执行人姜双化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2刑初36号案件中涉及财产刑部分的执行。月均消费380.76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双化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二〇二二十八

附:罪犯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