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怀化监狱减死字第 3 号
罪犯梁长跃,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会同县人,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街道花园村五组145号。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湘12刑初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长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1178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梁长跃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3日作出(2022)湘刑终1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22年6月28日起至2024年6月27日止,2022年7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梁长跃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基本能够完成劳动任务,且该犯死缓期间无故意犯罪。截止2024年4月表扬3次,并余158分。
奖惩情况:2023年5月劳动扣分1分。
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41178元,共履行3000元,有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月均消费:297.27元,卡内余额:186.04元(不包含C卡出狱备用金241.4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长跃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 7 月 22 日